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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专员办关于中央驻青基层预算单位部门预决算审核办法

财驻青监[2015]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专员办现有业务与财政主体业务相衔接,有效发挥专员办就地就近管理的优势,加强对中央财政收支情况事前、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稽核,加强对中央基层单位的财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52号)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驻青海省二级、三级及以下基层预算单位的预决算审核。

第二章  预算审核

第三条 预算审核流程。根据财政部关于部门预算新的管理要求,中央驻青基层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由各部委统一布置,青海专员办进行初审,出具《年度预算审核意见书》,并上报财政部主管业务司局及预算司。

第四条 预算审核的范围。根据财政部授权,青海专员办对中央驻青基层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报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 预算材料的报送。中央驻青基层预算单位在每年向上级单位报送预算(一上)之前的10个工作日,以正式文件将预算报告上报青海专员办,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预算审核的报告、预算报表、预算报表说明;

2.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本年度上级单位批复的驻地机构预算及预算调整情况;

3.基本支出预算的有关材料,包括:机构设置情况;批复的人员编制及实有人员构成;人员经费执行的具体政策文件,或经上级单位批准执行的其他有关政策文件;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材料。

4.项目支出预算的有关材料,包括:根据《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编制的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基建项目预算需提供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有关立项文件;项目预算申报中需购置固定资产、土地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评估报告;稽查办案等专项经费预算需提供预计工作量和测算标准。

第六条 预算的审核。青海专员办在收到中央驻青预算单位申请预算审核的报告及附件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完整性的初审工作。对符合有关规定、所附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对所附资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驻青预算单位补充有关资料。

青海专员办对中央驻青预算单位预算合规性的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具审核意见书并附《预算审核意见表》。

1.基本支出的审核。对中央驻青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审核,主要内容是:

(1)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2)人员编制是否正确,人员经费支出的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3)公用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工作目的和职能,符合有关法规政策,测算依据是否充分。

2.项目支出的审核。对中央驻青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核,主要内容是:

(1)项目支出申报是否经过科学论证,是否有正式申报手续,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书等材料;

(2)项目申报材料是否内容真实、理由充分、测算准确、依据完整;

(3)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事业发展需要,是否按照轻重缓急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科学排序,建立项目库;

(4)申请的项目是否为上年延续项目,配套措施是否落实,上年延续项目资金是否正确使用;

(5)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是否编报采购预算。

第七条 其他规定。部门“一上”和“二上”预算审核过程中其他需要审核事项,根据预算司委托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预算司和有关部门司。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八条 财务分析报告。中央驻青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每半年报送一次财务分析报告,上半年财务分析报告的报送时间为7月15日前,下半年财务分析报告即全年财务分析报告,与决算报告一同报送。财务分析报告内容:

1.当年人员编制及上级单位当年预算批复情况;

2.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实际支出情况;

3.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实际支出与上年对比情况,并说明增减原因;

4.项目经费支出台账,每个项目实际支出与该项目预算对比,并说明其预算执行情况;

5.固定资产数量及账面价值(按土地、房屋、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分类),说明固定资产当年购建、租赁、大修理及报废情况。

第九条 备案材料。中央驻青预算单位应及时提供下列有关文件资料以报备案:

1.上级单位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预算调整的有关文件;

2.上级单位下达的人员编制及调整情况的有关文件;

3.正在执行的人员工资和各项津补贴支出政策和文件依据,包括上级单位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

4.上级单位或驻青单位自身制定并正在执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管理办法;

5.各执法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第十条 开展重点监控核查。围绕中央和地方有关规定精神及决策部署,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现金支出、科研经费、民生项目资金以及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等方面加强监控。

第四章 决算审核

第十一条 决算审核的范围。根据财政部授权,青海专员办对中央驻青预算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决算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决算材料的报送。中央驻青预算单位在每年向上级单位报送决算之前的10个工作日,以正式文件将决算报告上报青海专员办,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决算审核的报告;

2.会计决算报表、会计决算报表说明;

3.财务年度收支分析材料。

第十三条 决算审核的内容。对中央驻青预算单位决算合规性的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具审核意见书并附《决算审核意见表》。对中央驻青预算单位决算的审核,主要内容是:

1.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规范使用各项预算资金,保证各项支出决算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2.基本支出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科目核算范围列支,工资和各项津补贴的发放是否以国家政策法规为依据,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

3.项目支出是否专款专用,有无突破项目预算指标或将预算批复后的项目专款挪作他用;

4.项目支出是否单独核算,建立项目台账,按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列支,是否严格划分项目支出与基本支出的界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信息反馈要及时,及时向财政部报告重大问题和提出管理建议。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财政部驻青海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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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年07月16日